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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標注冊】什么是惡意搶注商標?搶注馳名商標的案例
深圳市神州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2018-01-19/ 商標資訊

  今天深圳商標注冊資深專家給大家義務科普:什么是惡意搶注商標?商標惡意注冊是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以攫取或不正當利用他人市場聲譽,損害他人在先權益,或者侵占公共資源為目的的商標注冊行為。

  搶注馳名商標類

  搶注馳名商標,是指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搶注他人已在中國核準注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搶注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實踐中,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搶注他人已在中國核準注冊的馳名商標可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予以調整。對已經注冊的商標,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但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深圳商標注冊

 案例一:原告上海真蒂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美國蒂芙尼公司關于第8009772號蒂凡尼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案情簡介】

  上海真蒂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簡稱真蒂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第8009772號蒂凡尼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注冊申請,于2011年2月7日被核準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1年2月6日,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27類墻紙、地毯等商品上。

  2013年11月21日,美國蒂芙尼公司(簡稱蒂芙尼公司)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理由包括訴爭商標是對蒂芙尼公司TIFFANY、TIFFANY&CO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等。2015年3月2日,商評委經審查認為蒂芙尼公司提出的無效理由成立,并據此宣告訴爭商標無效。

  真蒂公司不服商評委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主要理由為:1.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墻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珠寶、寶石商品差別巨大,無關聯性可言,兩者并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誤認,也不會淡化馳名商標的影響力。2.訴爭商標在核定使用的墻紙等商品上廣泛使用,在業界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無攀附引證商標之意,二者不會產生混淆。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蒂芙尼公司注冊使用在珠寶、寶石商品上的TIFFANY商標已經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構成馳名商標。訴爭商標蒂凡尼不僅與英文TIFFANY呼叫相近,與蒂芙尼公司使用的中文標識蒂芙尼亦僅一字之差,訴爭商標己構成對兩件引證商標的模仿。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壁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兩商標之間的關系產生聯想,如是否存在許可使用關系、關聯企業關系或其他關系,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致使第三人利益可能受損。因此,訴爭商標申請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適用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遏制惡意注冊商標行為的典型案例。在判斷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是否會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時,應綜合考慮馳名商標的公眾熟知程度、兩商標之間的近似程度、指定使用商品之間的相關程度、訴爭商標注冊人的主觀意圖等因素進行判斷。本案中,現有證據表明經過蒂芙尼公司長期、大量的使用,TIFFANY與音譯中文標識蒂芙尼在珠寶等商品上已經形成較強對應關系。真蒂公司不僅注冊了本案訴爭商標蒂凡尼,還注冊了純英文商標DIFFANY及中英文組合商標蒂凡尼壁紙DIFFANY,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將蒂凡尼與DIFFANY同時使用,而DIFFANY無疑與第三人的馳名商標TIFFANY更為接近。由此可見,真蒂公司攀附蒂芙尼公司馳名商標聲譽的主觀意圖明顯。本案綜合考慮上述因素,認定訴爭商標申請注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兩商標之間的關系產生聯想,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致使蒂芙尼公司利益受損。

  案例二: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桂林埃索技術有限公司關于第9945806號埃索黃金眼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案情簡介】

  桂林埃索技術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8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第9945806號埃索黃金眼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注冊申請,于2012年11月14日被核準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2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17類合成橡膠、離合器墊、有機玻璃、窗戶用防強光薄膜(染色膜)、塑料板、車輛水箱用連接軟管、防熱散發合成物、隔音材料、絕緣涂料、防水包裝物商品上。

  2015年10月12日,埃克森美孚公司(簡稱美孚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要理由為:1.訴爭商標與第177019號ESSO及圖商標、第76856號ESSO及圖商標、第8918254號埃索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法應當予以無效宣告。2.訴爭商標是對美孚公司已經構成馳名商標的第205787號埃索商標、第8918254號埃索商標,第76852號ESSO商標、第177016號ESSO及圖商標、第76851號ESSO商標、第177015號ESSO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四至九)的復制、模仿,依法應當予以無效宣告。3.訴爭商標系對原告所有的高知名度商標的復制、抄襲。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依法應當予以無效宣告。綜上,美孚公司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宣告訴爭商標無效。2016年5月31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美孚公司不服被訴裁定,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

  1.使用在合成橡膠、有機玻璃、窗戶用防強光薄膜(染色膜)、塑料板商品上的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2.基于按需認定的原則,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僅認定引證商標七為使用在工業用油脂、石油、石油產品上的馳名商標。訴爭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七的復制、模仿,其注冊申請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3.桂林埃索技術有限公司注冊包括訴爭商標在內的系列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第一款關于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立法精神,訴爭商標依法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綜合運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遏制惡意注冊商標行為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確了如下規則:1.如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的,則首先運用《商標法》第三十條予以規制。2.馳名商標的認定堅持按需認定的原則,如訴爭商標的注冊系對他人構成在先馳名商標的引證商標的復制、模仿,則在綜合考慮兩商標分別核定使用商品的關聯性、訴爭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惡意等基礎上,運用《商標法》第十三條對引證商標予以跨類保護。3.大量申請注冊復制、模仿他人在先知名度較高或獨創性較強的商標的行為,屬于《商標法》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并擾亂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情形。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訴爭商標依法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案例三:原告迪爾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重慶美康高級潤滑油有限公司關于第4413061號強鹿JOHNDEERE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案情簡介】

  重慶美康高級潤滑油有限公司(簡稱美康公司)于2004年12月14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第4413061號強鹿JOHNDEERE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注冊申請,其后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類兵器(武器)用潤滑油、工業用蠟、夜間照明物(蠟燭)、除塵制劑商品上。迪爾公司自1980年至1985年期間獲準注冊了引證商標一第206346號JOHNDEERE商標、引證商標二第206347號JOHNDEERE商標、引證商標三第137726號JOHNDEERE及圖商標及引證商標四第363083號JOHNDEERE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在拖拉機、播種機、捆扎機、動力聯合收割機等商品上。2014年9月30日,迪爾公司提出對訴爭商標的無效宣告申請。其申請無效宣告的主要理由為: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2014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15年5月27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迪爾公司不服被訴裁定,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裁定。其理由為:引證商標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符合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情形,應當給予跨類別保護。同時,迪爾公司仍堅持商標評審階段的其他理由,認為訴爭商標依法應予以宣告無效。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迪爾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引證商標三、四在中國大陸地區已達馳名商標的知名程度。訴爭商標的注冊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情形,依法應予撤銷。

  【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針對馳名商標給予跨類保護的典型案件。本案中引證商標三、四經過迪爾公司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的進口銷售、在中國大陸設立合資企業生產銷售、廣告宣傳及大量相關新聞報道等活動,已為中國大陸地區相關公眾所熟知,達到馳名商標的知名程度。美康公司的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兵器(武器)用潤滑油、工業用蠟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三、四核定使用的拖拉機、播種機等商品雖然不相類似,但二者均屬于工業類產品且各自的相關公眾范圍存在交叉重合,具有一定關聯度,如放任標記訴爭商標的商品在相關市場流通,將誤導公眾,并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迪爾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案例四:原告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泉州市洛江超盛鞋業有限公司關于第3275213號圖形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案情簡介】

  泉州市洛江超盛鞋業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15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第3275213號圖形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注冊申請,并于2005年7月14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襪、領帶、腰帶商品上。經續展,該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7月13日。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簡稱耐克公司)針對訴爭商標于2014年5月23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認定第991722號勾圖形商標(簡稱引證商標)為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對該馳名商標的惡意復制和模仿。2015年3月30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耐克公司不服被訴裁定,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綜合考慮現有證據,引證商標在服裝、鞋、帽商品上具有極高知名度,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前達到了馳名的程度。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應當知曉耐克公司勾圖形商標的存在。在此情況下,若允許訴爭商標注冊使用,必將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且引證商標經過耐克公司的使用宣傳,已與其形成唯一對應關系。第三人的使用行為利用了引證商標的市場聲譽,占用了耐克公司因付出努力和大量投資而獲得的利益成果,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權益受到損害,故訴爭商標應當被宣告無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適用《商標法》規定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遏制惡意注冊商標行為的典型案例。本案認定耐克公司的引證商標勾圖形商標為馳名商標,并針對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范圍進行了擴大化認定,援引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先判例的相關認定,即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樣適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情況,最大程度地保護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案例五:原告杭州奧普電器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云南奧普偉業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現代新能源有限公司關于第1737521號奧普aopu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案情簡介】

  瑞安市奇彩貿易公司于2001年3月27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第1737521號奧普aopu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注冊申請,于2002年3月28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6類金屬建筑材料。經續展,該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2年3月27日。2013年6月13日,經轉讓,訴爭商標由本案第三人云南奧普偉業金屬建材有限公司與浙江現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共有。2009年11月6日,杭州奧普電器有限公司(簡稱杭州奧普公司)提出對訴爭商標的無效宣告申請,主要理由為: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于惡意申請注冊的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2015年7月14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杭州奧普公司不服被訴裁定,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在案證據,依據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訴爭商標在指定使用的商品——金屬建筑材料上的使用將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依法應當被宣告無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適用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確了上述條款規定的“惡意注冊”的司法判斷標準,即應綜合考慮引證商標的馳名程度、顯著性、使用宣傳情況、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相似程度、訴爭商標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注冊人是否存在特定關系以及訴爭商標注冊后的使用情況等因素。另外,在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時,應將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作為判斷原則。同時,本案中將第三方出具的市場調查報告作為判斷是否誤導公眾的參考依據,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六:原告紐芝蘭(廈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上海十月媽咪網絡股份有限公司關于8585534號十月媽咪october mommy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案情簡介】

  紐芝蘭(廈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紐芝蘭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第8585534號十月媽咪october mommy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注冊申請,其后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5類維生素制劑、魚肝油、醫用藥膏、貼劑、醫用營養食物、嬰兒食品、醫用糖果、醫用營養品、嬰兒奶粉、醫用葡萄糖商品上。2013年3月4日,上海有喜實業有限公司(后改名為上海十月媽咪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十月媽咪公司)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主要理由為:1.該公司的第1330964號十月媽咪商標(簡稱引證商標)經過十幾年的經營和使用,己經成為國內孕婦裝的領導品牌,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應作為馳名商標加以保護。2.訴爭商標是對十月媽咪公司的馳名商標十月媽咪的復制、模仿,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所標識的商品密切相關。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無效宣告。2016年1月11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紐芝蘭公司不服被訴裁定,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現有證據表明,十月媽咪公司的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法院依法認定其為使用在孕婦裝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訴爭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模仿,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運用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遏制惡意注冊商標行為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的引證商標在孕婦裝商品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顯著性,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的中文文字構成、呼叫及含義完全相同。訴爭商標僅增加了引證商標的英文翻譯,對字體進行了簡單處理,屬于典型的復制、模仿他人馳名商標的行為。本案明確了如下規則:馳名商標的認定堅持按需認定原則,但對于明顯復制、模仿他人在先馳名商標,攀附他人商譽,確有跨類保護必要的,依法對馳名商標保護范圍予以適度擴張。對于在不相類似的商品類別上搶注他人馳名商標的行為,如果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進而減弱他人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或者不正當利用他人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損害馳名商標權利人利益的,依法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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