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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標注冊 看法院認定的“MLGB”與“媽了個逼”之間的關系
深圳市神州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2017-12-05/ 商標資訊

  2016年12月,“MLGB”商標無效宣告裁定書認為該商標“格調不高”引起商標注冊業界沸騰:“MLGB”格調不高所以要被無效?

深圳商標注冊 看法院認定的“MLGB”與“媽了個逼”之間的關系

  2017年11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維持商評委無效宣告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同時深圳商標注冊公司還關注到了合議庭的少數意見和多數意見:

  少數意見:

  用“MLGB”指代“媽了個逼”的現象,形成的時間不長,局限在網絡環境,主要是年輕人群,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見,“MLGB”尚不能構成“媽了個逼”的固定含義...漢語中并沒有以漢語拼音首字母理解英文組合含義的習慣,用“MLGB”指代“媽了個逼”是由于不正當的聯想產生了危害社會道德風尚的含義,不能認為“MLGB”標志本身就具有了危害道德風尚的含義,否則會不適當的限制語言文字或者拼音字母的使用。

  多數意見:

  現有證據表明“MLGB”最早出現即是用來指代“媽了個逼”...原告雖然主張其使用的“MLGB”標志是‘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的縮寫,但并無證據表明這種縮寫方式是英文中常見的表達,也沒有證據表明這種用法為公眾所知悉或者能夠打消“MLGB”與“媽了個逼”之間的對應關系給人帶來的厭惡感。爭議商標主要消費群體...恰恰這些群體幾乎百分百的是網絡的使用者,幾乎都知曉“MLGB”與“媽了個逼”之間的指代關系...抵制低俗、惡俗,弘揚真善美、傳播正能量,維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道德風尚仍然是需要遵循的基本價值準則。

  庭審中“BYD”等商標躺槍:

  原告舉證:BYD、SB、NND、CD、CNM、MLB、NMB、NB、TMD、TNND、MD、MB、NMD等“類似”商標已注冊...

  附判決書: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6)京73行初6871號

  原告:上海俊客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

  法定代表人李某,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道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羨某,北京道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

  法定代表人趙剛,主任。

  委托代理人柯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姚某,住上海市長樂路989號世紀商貿廣場。

  委托代理人孟某,上海東方華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俊客貿易有限公司(簡稱上海俊客公司)因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商評字[2016]第93833號《關于第8954893號“MLGB”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簡稱被訴裁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利害關系人姚某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17年4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上海俊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羨某,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柯某,第三人姚某的委托代理人孟某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訴裁定系商標評審委員會就本案第三人姚某針對第8954893號“MLGB”商標(簡稱爭議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復審請求作出的。被訴裁定認為:

  爭議商標由英文字母“MLGB”構成,該字母組合在網絡等社交平臺上廣泛使用,有“媽了個逼”的含義,該含義消極、格調不高,用作商標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易產生不良影響。

  上海俊客公司稱爭議商標意指‘My Life’s Getting Better’,但上海俊客公司提交的證據尚難以證明該含義已為社會公眾所廣為認知,相反的,社會公眾更易將“MLGB”認知為前述不文明用語。

  依照修改前的《商標法》第十條一款第(八)項,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原告上海俊客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本院提起訴訟認為:

  一、爭議商標“MLGB”系國內潮流文化服裝品牌NPC店鋪的原創品牌,其含義為‘My Life’s Getting Better’漢語譯文為“我的生活會越來越好”,不存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含義。

  二、漢語拼音只在中國大陸使用,在其他國家和地區根本不使用,雖然爭議商標“MLGB”在網絡環境下有人將它指代“媽了個逼”。但是,使用人限于少數素質較低者,遠沒有在社會公眾中普遍流傳、使用的程度。并且,網絡用語通常含義并不固定,不能證明它們之間有固定的對應關系。漢語中并沒有將首字母首先理解為漢語拼音縮寫的思維習慣,司法機關應從善良的角度理解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認知,不應當指引公眾進行這種“低俗”的聯想。

  三、爭議商標“MLGB”在全部四十類商品上均獲得了注冊,大量類似情況的商標已經獲得商標局注冊,商標評審委員會也應該采取相同標準。而且,在爭議商標“MLGB”核準注冊后,基于對商標授權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信賴,上海俊客公司一直持續不斷的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品牌建設,被告撤銷爭議商標,將使得上海俊客公司多年積累的品牌商譽和市場價值面臨毀損。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并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辯稱:

  一、爭議商標由字母“MLGB”組成,該字母組合在網絡社交平臺上廣泛使用,有了“媽了個逼”的含義,該含義消極,作為商標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容易產生不良影響。

  二、原告上海俊客公司主張“MLGB”的含義為‘My Life’s Getting Better’,但是并沒有證據證明該含義廣為人知。

  三、基于商標的個案審查原則,其它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作為本案審查的依據。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程序,基于當事人的申請啟動,爭議商標在其它商品類別上未被撤銷,不能作為本案審查的依據。

  爭議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制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商標。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姚某述稱:

  一、爭議商標使用范圍是中國大陸,在中國大陸的語境中不會將爭議商標理解為‘My Life’s Getting Better’,而會理解為“媽了個逼”的含義。

  二、上海俊客公司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惡意。除本案爭議商標外,上海俊客公司同時注冊了“caonima”“草泥馬”等多個格調低下的商標。上海俊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知名媒體人,注冊上述商標是為了利用自身優勢“博眼球”,在青少年中營造“鄙陋低俗”的時尚潮流,牟取不當利益。

  三、爭議商標注冊在第25類鞋、帽等商品上,均為公眾在公開場合使用的商品,容易擴大爭議商標本身的不良影響。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

  爭議商標系第8954893號“MLGB”商標(見附圖一),由上海俊客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申請注冊,2011年12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婚紗、鞋、帽、襪、領帶、圍巾、皮帶(服飾用)、運動衫、嬰兒全套衣商品上。爭議商標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7日止。

  2015年10月9日,姚某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主要理由為:“MLGB”容易讓人想到不文明用語、粗話臟話等,作為商標使用在服裝、帽子等商品上,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具有不良影響。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姚某為證明其主張,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證據:

  1.相關網頁文件,包括“一個由網絡引發的盤點和隨筆雜談”、“1W拍寶馬—2005年網絡第一大騙局—易趣尋寶活動(轉載)”、“國足后防大將狼狽犯規染黃爆粗‘MLGB’,太TM快了”等用于證明早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MLGB”已經作為粗話臟話的縮寫被使用,直至現在,按照社會公眾的理解“MLGB”仍然是粗話臟話的縮寫。

  2.相關網頁文件,包括“沒想到MLGB居然是個牌子”、“MLGB是什么牌子?”、“MLGB,原來是個牌子”等,用于證明“MLGB”作為商標印制在衣帽上,不能為社會公眾所接受,造成不良影響。

  上海俊客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證據:

  1.關于爭議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的討論截屏。

  2.上海俊客公司的業績情況。

  3.爭議商標的宣傳使用情況。

  在本案訴訟階段,上海俊客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 MLGB商標在不同商品和服務上的注冊記錄,顯示MLGB商標在45類商品、服務上均獲得了注冊。用于證明商標評審委員會基于同一審查標準作出在25類上注冊無效認定,違反行政確定性原則。

  2.上海恩琵熙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及《電子繳稅付款憑證》。用于證明生產、銷售MLGB品牌的服飾是上海俊客公司的業務之一。公司通過多年努力,形成了潮牌服飾的消費群體,具有良好的銷售記錄和納稅記錄。

  3.淘寶侵權網站截圖及通過淘寶知識產權投訴平臺的受保護記錄,用于證明MLGB品牌知名度較高,上海俊客公司積極維護其商標權及商譽。

  4.BYD、SB、NND、NMD、CD、CNM、MLB、NMB、NB、TMD、TNND、MD、MB、NMD申請及已注冊信息。用于證明在國內外及相關行業均有大量與本案爭議商標的類似注冊商標正在使用,其中不乏知名商標、馳名商標。

  5.品牌宣傳證據。用于證明上海俊客公司為宣傳MLGB商標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形成了良好商譽。在適用和宣傳MLGB商標時,上海俊客公司以顯著的方式突出對商標含義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的宣傳,足以使相關消費受眾形成對商標正確含義的認識。

  在本案訴訟階段,姚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上海俊客公司在申請“MLGB”商標的同時申請注冊成功了“caonima”以及“草泥馬”商標的證據。用于證明上海俊客公司注冊爭議商標存在惡意。

  2、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裁定后相關專業人事撰寫的文章,用于證明公眾知道“MLGB”對應的格調不高的中文含義。

  以上事實有爭議商標檔案、被訴裁定、當事人陳述及在商評階段和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爭議商標的注冊日期為2010年12月15日,早于2014年5月1日《商標法》修改日期。根據法不涉及既往原則,本案相關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程序問題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本案爭議焦點只涉及實體法問題,并集中在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適用。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為商標授權確權主管部門頒布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第九條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進行了界定,是指我國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

  從審查標準的視角理解《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涉及的道德風尚包括了人們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公認的行為準則和價值觀念。由于行為準則和價值觀念在一定時期內是相對穩定的。因此,傳統上含義相對固定的標志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時,是否違背道德風尚并不都引起判斷上的分歧。比如,“黑社會”等詞語就會因為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而禁止予以核準注冊。

  但是,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信息載體的變化導致人們表達的方式也發生了變化。具有新含義的文字組合,包括以拼音字母替代漢語詞匯表達的方式不斷出現。網絡環境下語言使用的習慣、風格、方式形成其自身鮮明的特點,甚至在特定群體中形成了具有相對固定含義的“網絡語言”,并逐漸融入到人們的日常語言環境中,產生為社會廣為接受的新詞匯或者新含義。對這樣的詞語認定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定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時,出現了分歧。具體到本案對于爭議商標“MLGB”注冊是否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合議庭出現了不同的意見。

  少數意見認為,爭議商標“MLGB”的注冊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被訴裁定應予撤銷。

  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理由:

  1.作為網絡流行語,用“MLGB”指代“媽了個逼”的現象,形成的時間不長,局限在網絡環境,主要是年輕人群,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見,“MLGB”尚不能構成“媽了個逼”的固定含義。社會道德風尚取決于大多數人的認知,不能因為有人將“MLGB”指代“媽了個逼”,就認為兩者建立了固定聯系。漢語中并沒有以漢語拼音首字母理解英文組合含義的習慣,用“MLGB”指代“媽了個逼”是由于不正當的聯想產生了危害社會道德風尚的含義,不能認為“MLGB”標志本身就具有了危害道德風尚的含義,否則會不適當的限制語言文字或者拼音字母的使用。

  2.在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爭議商標在取得注冊之后,商標權人基于對行政授權行為的信賴,在商標的推廣、宣傳過程中投入了大量資源,爭議商標實際持續使用并有一定規模。對于商標核準注冊日之后,爭議商標含義發展演變從而“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在證據的采信和認定上應當尤其慎重,采用較授權程序中相對嚴格的標準,以保護權利人對商標注冊行為的信賴。

  3.《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用于評價標志本身以及標志使用在核定商品是否會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造成危害,至于上海俊客公司注冊爭議商標是否有意迎合部分網絡上的低俗品位,并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調整的范圍。

  多數意見認為,爭議商標“MLGB”注冊在第25類商品上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情形,應予宣告無效,被訴決定認定正確。

  深圳商標注冊公司歸納理由如下:

  1、《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立法目的在于維護社會生活中的倫理道德,屬于商標禁用的絕對條款。從立法目的出發,在適用該條時關注的是裁判作出時的社會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維護。依據該條審查注冊商標是否需要宣告無效時,應該充分考慮裁判作出時爭議商標標志的含義,確保商標的持續存續不與社會倫理道德相違背,而不僅僅限于商標標志在申請日或者核準注冊日的含義。因此,對于產生于核準注冊日之后,用于證明爭議商標標志現有含義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的根據。

  現有證據表明“MLGB”最早出現即是用來指代“媽了個逼”,在爭議商標核準使用日之前這種用法已經存在,并在一定的群體范圍特別是部分年青的網絡用戶中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響。在爭議商標核準注冊后,這種指代使用和認知的范圍隨著網絡的發展逐漸擴展,甚至擴大出現在日常生活中。上海俊客公司雖然主張其使用的“MLGB”標志是‘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的縮寫,但并無證據表明這種縮寫方式是英文中常見的表達,也沒有證據表明這種用法為公眾所知悉或者能夠打消“MLGB”與“媽了個逼”之間的對應關系給人帶來的厭惡感。

  2、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是第25類服裝、鞋、帽等商品,通過上海俊客公司提供的廣告宣傳等證據可以看出,爭議商標在品牌定位上突出新奇前衛、與眾不同,主要消費群體為獵奇心理較強、追求彰顯個性的青年群體。恰恰這些群體幾乎百分百的是網絡的使用者,幾乎都知曉“MLGB”與“媽了個逼”之間的指代關系。從商品使用的群體定位看,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時即具有迎合低級趣味和叛逆心理的意圖。雖然申請注冊時的意圖并不是構成違反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需要的必要要件。但是,該認定進一步確定了爭議商標的注冊造成危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后果的可能性。

  3、與少數意見相同,多數意見同樣認為目前的證據表明,將“MLGB”與“媽了個逼”的含義之間建立聯系的主要限于經常進行網絡社交的青少年群體。對某些年齡階段的人群來說,通常不會將“MLGB”識別為“媽了個逼”的含義。但是,與少數意見不同,多數意見認為標志含義的識別范圍并不等同于該含義可能造成影響的范圍,標志特定含義造成的影響并不局限于該含義被認知的范圍。僅對特定群體而言具有負面含義的標志,同樣可以波及整個社會的道德風氣。

  現有證據表明,在青少年群體網絡社交中,以“MLGB”指代“媽了個逼”比較普遍,他們看到“MLGB”,基本第一反應就是與“媽了個逼”建立聯系,用“MLGB”指代“媽了個逼”已經形成了相對固定的含義。網絡社交日益成為青少年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特別是青少年獵奇和反叛心理強烈,三觀尚在形成階段,爭議商標注冊使用在衣服、鞋帽等商品上,廣告宣傳等證據表明,主打的營銷賣點為“時尚”、“個性”、“潮流”,其目標定位群體正是青少年。

  訴爭商標對青少年群體而言含義低俗,維持注冊,更容易產生將低俗另類當做追求時尚的不良引導,這種不良引導直接影響的是青少年群體,危害后果必將及于整個社會的道德風尚。互聯網并不是法外之地,網絡交往環境也是建立在真實的社會關系上。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評價基于網絡語言形成的商標標志時,抵制低俗、惡俗,弘揚真善美、傳播正能量,維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道德風尚仍然是需要遵循的基本價值準則。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爭議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制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認定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上海俊客貿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上海俊客貿易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對此,不知道大家有什么看法,深圳商標注冊公司也想了解大家的看法,可以一起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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